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你单位中原油田分公司文卫采油厂卫53-21滚动勘探井等13个滚动勘探井项目、卫53-17滚动勘探井等29个滚动勘探井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莘县古云镇和大张镇集体土地4.1280公顷,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总面积为4.128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4.1280公顷(永久基本农田2.2681公顷、一般耕地1.2173公顷、林地0.2820公顷、草地0.3104公顷、设施农用地0.0498公顷、农村道路0.0004公顷),用于中原油田分公司文卫采油厂卫53-21滚动勘探井等13个滚动勘探井项目、卫53-17滚动勘探井等29个滚动勘探井项目建设,用途为油气钻井井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
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2年,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至2026年1月10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超范围使用、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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