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齐河至临清公路工程施工一标段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茌平区胡屯镇集体土地4.4575公顷,其中后王村1.4733公顷、寺后刘村2.9842公顷,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总面积为4.457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4.4575公顷(一般耕地2.7287公顷、林地1.6160公顷、农村道路0.1128公顷),用于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齐河至临清公路工程施工一标段项目建设,用途为拌合站。
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3年,时间为2024年2月5日至2027年2月4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超范围使用、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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