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EPC)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集体土地1.1845公顷,其中十八里铺村0.3552公顷、北臧村0.2850公顷、邵屯村0.5443公顷,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总面积为1.1845公顷,其中农用地1.1453公顷(一般耕地0.1979公顷、林地0.7801公顷、坑塘水面0.1404公顷、设施农用地0.0160公顷、农村道路0.0109公顷),建设用地0.0392公顷(农村宅基地0.0392公顷),用于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EPC)临时用地建设,用途为施工便道、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
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2年,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至2026年3月17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超范围使用、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昌府区分局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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