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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评估报告
时间:2023-02-03 09: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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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性文件评估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评估工作,并形成如下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根据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要求和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48号)有关规定,2023年2月2日,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召集有关部门单位、法律专家等召开论证会,通过集体讨论,对《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合法合规等进行了分析、评价,对文件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全面论证。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2013年2月3日,聊城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政发﹝2013﹞6号);2018年4月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延长<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聊政发﹝2018﹞15号),该《办法》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该《办法》实施十年来,对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保障。由于该《办法》使用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继续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局和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心组织专门人员,根据国家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有关联合验收工作要求和取消关于“预验收”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以及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实际,并参考了外地有关成功做法,对原《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调整。

(二)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在《办法》的起草和修订中,我们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借鉴和参考了许多地市经验和成功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

(三)文件制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建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服务效能的进一步提高,我们借鉴了青岛、南宁、珠海等许多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办法》修订草案主要修改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职责,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方式、移交流程等,更加方便建设单位实际运作,减少办事环节,缩短档案移交时间,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服务效能。

《办法》修订草案起草过程坚持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对涉及简化服务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等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向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办法》于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27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还通过召开相关部门单位、法律专家论证会,在系统梳理、逐条研究、充分吸纳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条款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

(四)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办法在局内科室及局属相关单位中采纳相关意见3条,并进行了修改。在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27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综上所述,《办法》的修订十分必要,并已经具备条件,出台时机比较成熟。《办法》修订草案内容更加全面,要求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强,建议加快《办法》修订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建档案的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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