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 及频次 | 检查部门 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责任科室 |
| 1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对土地复垦活动的检查 | 对土地复垦活动的检查 | 对土地复垦活动的检查 | 涉及土地复垦活动的矿山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矿山企业抽查比例为30%,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修正)第四十四条。 | 生态修复科 |
| 2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 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 | 矿业权人年度勘查信息公示情况 | 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 | 现场检查,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 | 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总数的5%,每年抽查1次 |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 1.《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办法》第四条。 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第五条。 | 地矿科 |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 矿业权人年度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 矿山企业 | 现场检查,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级行政区域内矿山总数的5%,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1.《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办法》第四条。 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第五条。 | |||||
| 3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矿山企业 | 现场检查 | 全年矿山企业抽查比例为30%,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 生态修复科 | ||
| 4 |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督 |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 | 矿山企业 | 现场检查 | 全年矿山企业抽查比例为30%,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 | 生态修复科 | ||
| 5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地质灾害资质单位监督检查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监督检查 | 1.单位业务手册建立情况。 2.资质单位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3.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立业务培训情况。开展业务到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备案情况 | 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资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为本行政区域内全部资质单位的5%,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防灾减灾科 |
| 6 | 测绘资质巡查 |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 1.测绘资质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测绘业绩和项目合同履约情况。 3.测绘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5.测绘项目备案、成果汇交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6.遵守测绘法律法规的情况。 7.结合日常监管需巡查的其他内容。 | 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乙级测绘资质单位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20%,每年抽查1次 |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 1.《测绘法》第四条。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第二十条。 | 测绘科 | ||
| 7 |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 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单位 | 现场核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20%,每年抽查1次 |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 《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三十九条。 | 测绘科 | ||
| 8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对种子质量的检查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行政检查 | 1.林木种苗质量情况。 2.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3.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 全市范围内的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和苗木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抽取2-3个县(市、区),每县(市、区)1-2个造林地或2-3个苗圃,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 | 《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 林草科 |
| 9 |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对市、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 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城建档案主管部门 |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 | 科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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