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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冯能斌解读《聊城市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的意见》
11371500MB2864101D/2020-4416146
2020-12-15 15:49:4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冯能斌解读《聊城市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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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指导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促进全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印发《聊城市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的意见》(聊自然资规发〔2020〕90号,以下简称《意见》)。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冯能斌同志对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市及时组织了学习讨论,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的意见》。经征求相关科室、市农业农村局、11个县(市、区)局相关意见后,于2020年6月5日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市农业农村局会签、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现形成了审议稿。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20年8月14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实施。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

三、 主要内容

《聊城市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的意见》按照部通知及省办法的要求,从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做好有关规划和选址工作、合理界定用地规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材料汇交、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概念及具体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对设施用地范围进行了具体分类并明确了不属于设施农业的用地类型,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是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的地类。设施农业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并规定各县(市、区)在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30%的范围内,可根据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潜力制定具体比例。

三是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规模。对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未做明确限制,由经营者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对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予以管控,按照不同设施类型确定用地规模,其中: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看护房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单层;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最多不超过60亩。

四是规范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对于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由乡镇政府备案;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严格管理,由乡镇政府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未经同意不得动工建设。为更好地便民利民服务,《意见》在部、省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备案材料进行细化,并为备案所需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申请表、备案表、用地协议、土地复垦方案、论证申请、论证意见等材料制定规范的模板格式,进一步规范用地单位申请材料和乡镇政府备案材料。

五是明确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的职责。促进形成信息共享、沟通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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