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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协调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受理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对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六)指导、协调各县(市)自然资源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七)履行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科室(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依照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单位)负责公开本科室(单位)制作或者牵头制作的,以及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单位)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科室(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由主办科室(单位)与有关科室(单位)进行沟通、确认;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主办科室(单位)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为依据。
保密审查由信息产生或者获取科室(单位)负责同志进行初审,报科室(单位)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科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国家保密局批准。
第十五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如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七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制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规划、计划;自然资源工作有关的统计信息;
(四)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公务员公开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和公开选拔干部等有关信息;
(九)地质灾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信息;
(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方式公开: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
(二)“中国聊城”政府网站;
(三)微信公众号;
(四)新闻发布会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办科室(单位)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标注具体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政府信息未标注具体时间的,以审定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主办科室(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三条 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无法当场答复的,主办科室(单位)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办科室(单位)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接办分离”的原则办理,办理程序如下:
(一)办公室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登记;
(二)办公室根据申请信息的内容确定主办科室(单位),经主办科室(单位)分管局领导阅批后,转主办科室(单位)办理;
(三)申请信息涉及多个科室(单位)制作的,由办公室确定牵头科室(单位)。牵头科室(单位)应主动沟通联系相关科室(单位),汇总梳理并拟定回复意见,相关科室(单位)应及时办理涉及本科室(单位)业务的内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牵头科室(单位);
(四)主办科室(单位)如对申请信息把握不准的,可咨询政策法规科;
(五)答复(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经主办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办公室审核,统一编制文号后,报主办科室(单位)分管局领导审定,由主办科室(单位)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获取途径发送申请人。
(六)主办科室(单位)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获取和产生的相关资料,答复完成后送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五条 主办科室(单位)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权限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答复意见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第二十六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报制度,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各科室(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通报,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三十条 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不满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由主办科室(单位)办理答复和应诉。
第三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应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向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情况。
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市政府报送并公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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