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妍希养殖有限公司:
你单位变更名称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行政许可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以及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变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鲁自然资函〔2025〕1018号)批复内容,将企业名称由“冠县妍希养殖场(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冠县妍希养殖有限公司”,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桑阿镇程村人工繁育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用于育种、出售。原人工繁育批复文件(鲁自然资函〔2025〕1018号)作废。
你单位在人工繁育过程中要保证野生动物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建立人工繁育物种谱系、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采取严格防范措施,防止野生动物逃逸,保证人和野生动物的安全。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有关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等事宜须依法另行报批。
受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本批复由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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