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临近有效期,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以及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修编,现已修编完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月27日前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635-8331869 8321815
电子邮箱:lcscjdag@lc.shandong.cn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27日
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编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发展城建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所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接受档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业务培训,并按规定取得档案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第九条 城建档案的收集与移交: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建设系统内各专业部门形成的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城建档案,由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符合国家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并附有一套与纸质档案内容相一致的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应符合《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第十一条 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档案应当齐全,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与竣工测量成果、竣工验收文件、照片与录像资料、电子文件等;
(二)工程竣工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进行整理;
(三)工程竣工图的编制应当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竣工图应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四)绘制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和进行竣工测量,须采用统一坐标系、高程系实测数据,竣工测量成果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标准;
(五)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录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负责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测量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十三条 凡列入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范围内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对于竣工验收后产生的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告知承诺移交,并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经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规划管理部门不予进行规划核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全部移交完毕的建设工程,发放城建档案移交书,未取得城建档案移交书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停建、缓建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区、物流仓储区、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绿地广场等建设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获取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或者不齐全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查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并将探测结果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保护、统计、利用、保密等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及时抢救、修复,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建筑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档案馆建设标准》的要求,配置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的设备设施,对重要城建档案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城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应用纸质档案数字化和声像档案数字化技术,建立全方位、多层次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电子档案在线收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数字化、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发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推动城建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利用的档案复印件,经审核加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证明专用章和经办人签章,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查阅利用城建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档案。
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布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其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要求保密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逾期6个月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1年以上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8年3月31日停止执行。
一、起草背景
2023年3月底,《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期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有关联合验收工作要求和取消关于“预验收”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以及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实际,我们起草了《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在《办法》的起草中,我们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部《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借鉴了青岛、南宁、珠海等许多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的修订工作,我们全面收集了国家、省、市三级关于城建档案管理以及国家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精神和取消关于“预验收”的规定,并进行了多次研讨和征求意见,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对不符合的条文进行修改,最终形成了本《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六条。
第一条至第七条是总则
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并规定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体制。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所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是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移交
为保证城建档案的顺利收集和移交,《办法》对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移交时间和内容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对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告知、档案资料的标准和要求、验收规定以及移交时间和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规定对于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规定对于建设系统内各专业部门形成的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对于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由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至二十二条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办法》规定了城建档案的管理制度,对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城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应用纸质档案数字化和声像档案数字化技术,建立全方位、多层次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电子档案在线收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数字化、信息化水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发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推动城建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法律责任的规定
《办法》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处罚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以便于《办法》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是附则
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以及有效期。
《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27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特此说明。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月30日
2023年2月2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风险评估,认为《办法》社会风险程度低,目前已经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下一步即将采取的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以致消除社会风险的效果。
2023年2月2日,《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通过了专家论证;随后根据专家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3月30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关于〈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办法》是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以及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实际重新修订的,预计《办法》施行后,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水平必将得到有效提升,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更好的为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
注意:
该问卷调查已结束或不在征集日期内,无法进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