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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收益金征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聊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收益金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26日。征集意见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聊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收益金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电子邮箱:gkccydswk@lc.shandong.cn

联系电话:0635-8227316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湄河路266号聊城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心501房间。


附件:聊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收益金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6日


聊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的征收管理,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以下简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采取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以外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

第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益金的调查及信息采集工作,并及时将征收信息向当地税务部门推送,由市、县税务部门负责催缴、征收工作。发改、财政、审计、国资、公安、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缴纳收益金: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划拨土地用途用于租赁、经营的;

(三)出让土地期限届满不符合续期条件且暂未收回的;

(四)出让土地经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补缴出让金差价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按政策规定应当缴纳的;

 第六条 收益金征收标准根据基准地价确定和调整。基准地价尚未涵盖的区域,参照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最低等级确定。收益金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租赁的,按其实际用途、占地面积及相应的地租征收标准核算征收。    (三)出让土地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的,未补缴出让金差价的,按应补缴数额、出让年限等折算收益金;

(四)出让土地期限届满不符合续期条件且暂未收回的,按同区位同类土地所对应基准地价的100%折算收益金。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应缴纳收益金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益金征收合同,约定征收收益金的土地面积及金额,当征收面积或金额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合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应征信息进行一次普查,通过测量和评估确定征收面积及金额。

第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依法转租、转让、抵押,并办理相应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收益金由变更后的承租人缴纳。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收益金缴纳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依法催缴征收。缴纳收益金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列支专门预算用于测绘、评估等测算收益金普查经费。

第十一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缴纳收益金的,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未付清租金的,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以及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 阻挠、妨碍收益金调查、征收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收益金调查、征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年6月30日。


一、起草背景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该收益纳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我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征收。原《聊城市城区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6号令)于2002年2月6日发布施行,现超出时效已废止。为加强收益金征收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制定《聊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聊城市收益金征收依据。由于6号令的废止,在地租征收工作中缺少新的依据,以至于不断产生纠纷,部分地租无法征收到位,难以避免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流失。《收益金管理办法》可为地租征收工作提供保障。

(二)规范收益金征收流程。以《收益金管理办法》为依据,在新形势下,我局将制定更为完善的征收流程,即保证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足额入国库,又及时完善征收标准。

(三)划定收益金征收范围。根据我市自身情况和外地市划拨土地收益金征收做法,重新划定了收益金征收的范围及流程。为下一步收益金征收工作提出了有效的政策依据。以上是我局对本次立法目的、立法必要性所作的说明。


截至目前,未收到群众意见或建议。

注意:

该问卷调查已结束或不在征集日期内,无法进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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