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聊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收益金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8月 4日—2026年9月 3日。征集意见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聊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收益金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电子邮箱:gkccydswk@lc.shandong.cn
联系电话:0635-8227316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湄河路266号聊城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心501房间。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4 日
聊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以下简称收益金),是指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企业改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退回土地或办理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前,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和推送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费源信息。税务部门负责依据费源信息征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未按时缴纳的及时催缴。财政部门负责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的统筹使用、管理及经费保障工作。自然资源、税务、财政部门应加强协作,督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及时申报缴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的缴纳义务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收益金:
(一)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不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且未办理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的。
第六条 收益金征收标准根据城区基准地价的更新而调整。基准地价尚未涵盖的区域,参照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最低等级确定。收益金征收按以下方式核算: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经营、租赁的,按其实际用途、占地面积及相应的收益金征收标准核算征收;
(二)地上多层建筑物用于经营、租赁的,底层按其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底层以外的楼层,按其实际用途和建筑面积分摊占地面积,分别计算收益金。
第七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缴纳实行申报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缴纳义务人依法申报并及时缴纳相关收益。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缴纳义务人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委托第三方测绘实际经营、出租的占地和建筑面积。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核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计收面积和金额。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缴纳义务人、缴费金额、缴费期限、不动产权属等费源信息推送税务部门。
(五)税务部门依据费源信息征收,并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款凭证。
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的不动产权属、用途、面积、承租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申报。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缴纳义务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自然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申报表;
(三)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按年征缴。出租期限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月份核定土地收益(未满整月的按整月计征)。
第十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出租按本办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缴纳手续的,不作为批准改变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及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其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及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仍按原批准用途确定。
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待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时,一次性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 缴纳义务人应依法履行缴纳义务,据实申报并及时缴纳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对隐瞒转让、出租、抵押行为和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采购具备评估和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项目现场测绘、评估等收益金核算工作,相关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茌平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收益金征收标准由各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地块区位等因素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国家、省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租金的征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1年 月 日。
一、编制背景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该收益纳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我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征收。原《聊城市城区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6号令)于2002年2月6日发布施行,现超出时效已废止。为加强收益金征收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制定《聊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决策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划拨用地目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2.参考天津市、许昌市等外地市有关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要求,结合聊城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办法》内容。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1.《办法》明确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定义,是指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企业改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退回土地或办理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前,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并对收益金缴纳义务人进一步明确了规定情形。分别为:(1)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不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且未办理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的;(2)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的。
2.明确了收益金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更新要求,《办法》适用于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收益金的征收管理,茌平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收益金征收标准根据城区基准地价的更新而调整。基准地价尚未涵盖的区域,参照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最低等级确定。
3.根据国家非税收入制度改革,《办法》明确了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职责分工、办理流程及申报材料清单等。主要办理流程为:(1)收益金缴纳义务人持申报资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委托第三方测绘实际经营、出租的占地和建筑面积。(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核定收益金计收面积和金额。(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缴纳义务人、缴费金额、缴费期限、不动产权属等费源信息推送税务部门。(5)税务部门依据费源信息征收,并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款凭证。缴纳收益金的不动产权属、用途、面积、承租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收益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申报。
4.《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建议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申报并及时缴纳相关收益。
5.《办法》提出了收益金缴纳义务人违反规定的罚则,明确缴纳义务人应依法据实申报并及时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对隐瞒转让、出租、抵押行为和拒不缴纳情形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从而提升了《办法》的刚性约束力。
正在征集中
注意:
该问卷调查已结束或不在征集日期内,无法进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