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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重申农村居民宅基用地申请审批规定
时间:2009-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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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重申农村居民宅基用地申请审批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用地审批手续,提高依法行政质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和省政府要求,近日,莘县国土资源局专门出台《关于规范农村宅基用地审批的规定》,对农村居民宅基用地申请和审批事宜作出重申规定。

    在5月26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用地审批的规定》要求,宅基地划分时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并坚持宅基用地申请人必须是本村居民且年满二十周岁,划分宅基用地要经村委会讨论决定,划分结果张榜公布的原则。划分的宅基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省政府规定的面积,申请上报时要附具有关部门的选址意见,并强调村委会在划定宅基涉及他人地上树木等附着物时,经妥善处理无异议后,才能上报申请材料;对有潜在争议的宅基用地申请,一律不准上报。凡需经办人签字盖章的栏目,经办人必须签名并盖章。国土所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的前沿基础作用,严把宅基地初审关口,对村民的宅基用地申请材料初验、初审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县局,以提高宅基地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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