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霖清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本场是发布会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聊城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孙鸿浩同志,聊城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心党委副书记张世伟同志解读《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包括9家省驻聊及市属新闻媒体。
首先,有请孙鸿浩主任介绍有关情况。
孙鸿浩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今年4月28日,聊城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并以聊政发〔2023〕4号文公布,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办法》有关情况,现就《办法》的修订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作如下介绍:
一、修订背景
今年3月底,原《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期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以及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办法》修订过程中进行了多次研讨和征求意见,形成初稿后,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部向各科室、事业单位征求了意见。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27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今年2月2日至2月6日,又向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市档案局及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今年2月,邀请了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并按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参与评估论证人员一致认为《办法》已具备出台条件,建议修订出台后严格施行。3月2日,《办法》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3月30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4月28日,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六条。
第一条至第七条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并规定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至第十六条主要是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移交有关规定。为保证城建档案的顺利收集和移交,《办法》对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移交时间和内容进行了规定。特别对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告知、档案资料的标准和要求、验收规定以及移交时间和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至二十二条主要为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办法》规定了城建档案的管理制度,对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明确了法律责任。《办法》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以便于《办法》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是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城建档案体现了一座城市的历史文化和运行轨迹,与群众生活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息息相关。我们将高度重视,抓好修订后《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把各类档案资料收集好、管理好、利用好,真正发挥传承城乡文化、服务城乡发展的重要作用。在此,也希望广大媒体朋友通过今天的发布会,对《办法》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一起把《办法》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李霖清
感谢孙主任的介绍。
现在开始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请记者朋友们举手提问。
大众日报记者
孙主任,刚才您介绍了《办法》的修订背景、修订过程以及主要内容。请问,新修订的《办法》和原《办法》相比有什么特色,下一步将怎样抓好落实呢?
孙鸿浩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新修订的《办法》较原《办法》相比,取消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将其改为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规定对于竣工验收后产生的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移交。《办法》还取消了对合格的工程档案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新增加了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获取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规定。《办法》修订后达到了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大数据时代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内容条款较以往更加精准、细致、全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通过《办法》的修订,规范了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压缩了档案移交时间,既从源头上保障了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又为建设单位顺利完成档案移交手续、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案提供了保障。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全面落实市委“三提三敢”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城建档案在线接收系统建设,狠抓城建档案移交、库房管理、查询利用、业务指导、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方面的工作,推动聊城市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强培训宣传,切实提高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我局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将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度。通过培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实用成果,让建设单位充分意识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教育引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科学高效做好每项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同时,加大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社会层面的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的档案意识。
二是主动跟踪服务,为城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我们将牢固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积极与建设单位联系,融入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密切跟踪项目进度,指导收集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及时进馆入库。
三是强化信息建设,改进档案管理方式。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我们将不断加大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力度,持续改进城建档案管理方式,降低档案管理成本,提高档案管理效益。加快城建档案电子在线接收,实现接收与利用全链条信息化管理,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智能化的城建档案服务。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齐鲁晚报记者
请问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有哪些?怎样移交呢?
张世伟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首先回答一下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具体包括三大类:
(一)城乡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8.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第二个问题,关于城建档案的移交程序。对应着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也是有三种情况:
(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收集和移交。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对于竣工验收后产生的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告知承诺移交,并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经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全部移交完毕的建设工程,发放城建档案移交书。
(二)建设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由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大众网记者
如果想去查阅城建档案,需要什么样的程序?有什么注意事项?
孙鸿浩
根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就可以免费查阅利用城建档案。但是在利用城建档案时, 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档案,未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公布档案。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李霖清
好,记者提问到此为止。感谢领导们的介绍以及记者朋友的提问。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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