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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解读材料
时间:2024-04-11 16: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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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适应耕地保护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充分调动各市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2018年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中央要求,提出“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保护耕地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激励”。

2018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明确每年对100-200个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政府给予资金激励,初步建立了我省耕地保护激励机制。2021年10月,因《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文件已到期,省自然资源厅与省财政厅对《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将激励对象由每年对100-200个乡镇(街道)奖励100万元,改为每年对20个县(市、区)分别奖励1500万元和200-500亩用地指标,激励政策更具代表性和示范作用。

为适应当前耕地保护新形势和新要求,提高市级层面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开展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的相关文件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部署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对原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由原来12条修改为10条,主要是修改了激励对象、评选方式、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明确了取消省级激励资格情形、资金使用要求等,增加了惩方面的内容。

一是激励对象和内容发生变化。由原来每年对20个县(市、区)分别奖励1500万元和200-5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改为对排名前8的市通报表扬和资金、用地指标奖励。第1-3名为第一档,分别最高奖励资金5000万元、用地指标1000亩;第4-8名为第二档,分别最高奖励资金3000万元、用地指标600亩。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市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各市政府统筹用于本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管护等耕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二是评选方式做了调整。激励对象的评选由原来市级按省制定的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打分推荐、省级按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进行打分排序,择优认定,经网上公示确定,改为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拟激励对象名单,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作为年度省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

三是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进行了优化。省级耕地保护评价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国家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要求,充分考虑了各市耕地保护任务数量以及平原、丘陵地形等差异性因素,制定了评价标准体系,选定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落实情况、年度变更调查质量情况、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及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等6项评价指标,共计100分,评价依据主要为省对市的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数据,增强了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四是明确5种取消激励资格情形。市域内实际耕地面积较上年度减少或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非耕地面积较上年度增加的;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考核期末市域内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合计为负值的;在土地卫片执法中,市域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500亩以上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的,在国家和省自然资源督察、森林督查中被约谈或问责的;违背群众意愿强制复耕等问题,产生重大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突出,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激励资格。

五是增加了惩方面的内容。对各市年度内新增非农建设违法占用耕地,等量冻结其补充耕地指标,并等量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相关文档: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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