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调整承接
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2025年12月15日起,在聊城市范围内调整承接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如下。
一、承接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等23项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具体承接情况见附件1)。
二、不再承接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不再承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等3项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原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具体不再承接情况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接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承接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1.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接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xlsx
附件2.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承接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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