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不动产(证明)权证书(鲁(2023)聊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705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予以作废,特此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9月30日
公告单位:聊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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