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3〕9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地热勘查和有序利用
1.支持地热能调查评价与勘查。各级政府要强化资金统筹,加大地热能勘查支持力度,为进一步摸清资源家底提供资金保障。重点支持东营、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济南-淄博-潍坊北部等地热能富集区以及烟台、威海、临沂、济宁等地热能丰富地区中深层地热田调查评价和深勘细查,重点县(市、区)城镇开发边界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以及潜力地区干热岩调查和评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配合)
2.支持推广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支持各市根据供暖(制冷)需求,在满足岩土体热平衡情况下,积极推广地源热泵供暖(制冷)。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不取水的浅层地热能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3.支持有序推进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在做好地下水保护的基础上,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不受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在地热能适宜开发地区,优先采用“井下无干扰换热、取热不取水”的开发利用方式;确需取水的,推行“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促进地下水保护。“取热不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对抽取地热水用于温泉洗浴的经营性开发项目要严格行政许可,有限度开采。(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配合)
二、优化资源配置和审批服务
4.优化资源配置。指导地热能富集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编制地热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地热采矿权区块设置,服务地方地热能产业发展。组织制定年度出让计划,有序投放地热采矿权,鼓励开展大区块勘查、大区块出让,促进地热能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矿业权人依法办理地热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水利厅配合)
5.优化矿权审批。鼓励各市因地制宜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等合并编制、合并审查,提高审查效率,减轻地热矿山企业负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6.优化环评服务。对重点地热能利用项目实施环评服务清单制度,“一对一”精准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审;对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类型地热供暖项目,实施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7.优化备案登记。地热能规模化利用项目(装机容量1000千瓦或供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由当地备案部门实施备案管理,规模以下地热供暖(制冷)项目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中深层地热能项目依法依规办理取水、采矿许可证。已投产运行项目直接到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科技攻关和平台创建
8.鼓励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开展中深层地热能勘查开发、“地热能+”多能互补、梯级利用、尾水回灌等关键技术攻关,加强超长重力热管、相变材料、高效取热换热技术等关键技术装备的研究应用,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范畴。对取得重大突破的单位和发挥领军作用的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奖励。(省科技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配合)
9.鼓励加大创新平台创建。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创建地热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建立地热能研究与推广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重大技术攻关应用、高端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服务。(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能源局、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配合)
四、强化要素保障和降本增效
10.强化用地保障。支持具备条件的地热能利用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用地指标由省级按相关规定予以统筹保障。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地热能采矿用地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将地热能供暖(制冷)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地热供暖管网、热泵等城镇地热供暖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农村社区地热供暖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1.强化用林保障。对利用地热能的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加强用林保障,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和民生的,用林应保尽保,临时使用林地项目及时保障。(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12.实行电价支持。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城乡居民住宅小区浅层地热能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纳入省级浅层地热能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按有关程序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提升碳减排效能。支持将地热能利用项目减少的碳排放量,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新上“两高”项目碳排放替代源,纳入碳排放指标收储范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加大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
14.落实税费减免。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青岛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对建成绿色矿山的地热企业,在安排涉及企业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投入时予以支持,享受城镇集中供暖运行财政补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5.加大专项债支持。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村镇地热能供热项目,可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
16.加大绿色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标准的地热能利用项目纳入省碳金融项目库,搭建政银企服合作对接机制,推动资金、工具和项目有效对接,提供精准金融服务。(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能源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配合)对符合条件的地热能建筑应用项目,纳入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储备项目库,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金融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配合)
17.加大社会资本吸引力度。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地热能勘查、开发。支持参与地热勘查评价和开发的企业优先获得地热资源特许经营资格。(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六、引导推广应用和示范创建
18.引导推广多场景应用。支持鼓励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项目、新建农村社区以及高铁站、机场等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结合供暖(制冷)需求,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多能互补、梯级利用。在城镇采用地热能供暖的集中项目,执行城镇集中供热相关政策。在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的区域内,新开发建设地热能分布式供热项目,可不受特许经营权的限制,但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具有优先权。在农村地区采用地热能替代散烧煤取暖的项目,享受清洁取暖相关补贴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配合)
19.引导开展示范创建。鼓励党政机关、公共机构采用地热能供暖(制冷),将地热能利用纳入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内容和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标准,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省机关事务局牵头,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基础较好的园区和社区开展近零碳示范创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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