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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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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修订了《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13日


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网上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网上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网上交易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网上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网上交易的出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的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出让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交易中心实施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并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管。

交易中心负责矿业权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进行异议处理,加强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优化交易管理和服务,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应当按照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委托同级或上级交易中心,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进行。

交易中心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书或者任务书以及本规则组织实施矿业权网上交易。

第六条  矿业权网上交易的程序主要包括发布公告、竞买申请(投标)、竞价(开标、评标)、成交确认和结果公示、合同签订等。

第二章  公告发布

第七条  交易中心负责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出让公告,经出让人同意后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网上交易大厅公开发布,实时共享至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出让人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同步发布。

出让公告须在投标截止日、网上拍卖日、网上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公开发布。

第八条  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交易中心名称、住所;

(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

(五)出让方式、交易时间及方式;

(六)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缴纳交易保证金或办理电子保函有关要求;

(九)风险提示;

(十)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十二)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由出让人在开标前、拍卖前或者挂牌期限届满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设有标底、底价的,出让人应当于开标前、拍卖开始前或者挂牌常规报价截止前录入网上交易系统。标底、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未按时录入标底、底价的,交易中心应当停止交易活动。

第十条  对出让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中心应当商出让人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经出让人同意后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

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

第三章  投标、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  投标人或竞买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矿业权出让公告等相关文件,对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投标或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

第十三条  投标人或竞买申请人应当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完成注册,并按矿业权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等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或办理电子保函后方可参加投标或竞买。

第十四条  投标人或竞买申请人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竞买申请等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告载明的投标人、竞买人条件负责。投标文件或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则视为对出让公告、出让文件或交易须知、其他相关文件和矿业权现状等无异议,并完全接受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五条  每宗标的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第十六条  电子化开标应当在出让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  招标出让矿业权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组织评标工作,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  拍卖竞价

第十八条  竞买人应当于出让公告规定的拍卖开始时间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参与竞买。拍卖活动开始后,不再接受新的竞买人参与竞买。

竞买人达到3人(含3人)以上方可启动拍卖,少于3人,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拍卖、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第十九条  拍卖实行限时竞价、递增报价方式。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后续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  拍卖每轮竞价时限为3分钟。如规定时限内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则从接受新报价起开始新一轮的竞价计时;如规定时限内无新的有效报价产生,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并以当前最高报价作为最终有效报价。

拍卖开始后首次竞价时限内无竞买人竞价则拍卖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未设底价拍卖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第六章  挂牌竞价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以常规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常规报价指挂牌时间内进行的报价。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常规报价期内,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确定的起始价。报价时限内可多次报价,每次报价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一个增价幅度或增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二十三条  常规报价时间截止时,无竞买人报价则挂牌不成交;有竞买人报价,且所有竞买人不再参加限时竞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竞得人:

(一)挂牌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二)挂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则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四条  常规挂牌报价截止前,竞买人须至少做出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限时竞价。

第二十五条  常规挂牌报价截止时,具有参与限时竞价资格的竞买人确认参加限时竞价,则进入限时竞价程序。未提交确认的,不能参与限时竞价。

第二十六条  限时竞价每轮竞价时限为3分钟,规定时限内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则从接受新报价起开始新的竞价计时。

在规定时限内无新的有效报价产生,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以当前最高报价作为最终有效报价。

第二十七条  限时竞价截止时,未设底价的,以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限时竞价如无人报价,则以该宗矿业权常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第七章  成交确认及结果公示

第二十八条  招标成交的,交易中心应当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拍卖、挂牌成交的,具备签订网上成交确认书条件的,应当在成交后即时签订,不具备条件的,竞得人应当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到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及交易中心的名称、住所;

(二)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

(四)出让人和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要求;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出让公告发布渠道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住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示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应当商出让人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从实质上不影响交易合法性有效性的,中标人、竞得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和交易中心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等,资源开发利用、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等;

(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

(四)成交价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

(六)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八)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  交易中止、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中止:

(一)公告公示期间发现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二)中标人、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

(三)因网上交易系统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拍卖、挂牌暂时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网上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终止:

(一)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网上交易的,应当向交易中心出具书面意见。

交易中心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网上交易的,需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出让人核实同意。

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公告。

第九章  交易监管

第三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并提供业务指导。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网上交易过程的监督,及时受理、处置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网上交易过程中,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竞买人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开标、竞买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交易中心,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中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强化信用监管。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分类登记造册。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中的所有交易记录、信息、数据等,网上交易系统应自动存档备查。

第十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投标人、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竞买交易资格或者中标、竞得的;

(三)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四)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五)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交易中心于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矿业权交易数据按照统一格式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省自然资源厅并抄送省交易中心。

第四十四条  矿业权人委托交易中心以网上交易方式转让矿业权,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4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2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6号)同时废止。本规则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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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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