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然资源、林业、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能源(发改)、金融监管主管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能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5年3月4日
附件:
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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