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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聊城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工作办法》的解读
11371500MB2864101D/2021-4416187
2021-03-03 15:15:1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聊城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工作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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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印发了《聊城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明确要求建立湿地分级体系。2017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指出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对湿地进行划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设区的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5号)等文件,借鉴其他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湿地资源现状,起草制定了该办法。

三、起草过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学习研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5号)等文件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文件初稿。经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并于2021年2月8日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相关部门会签、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审议稿。2月2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正式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了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概念:市重要湿地是指在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等方面具有区域重要意义,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按程序开展认定工作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湿地。一般湿地是指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其他湿地。本办法所指湿地原则上系地类性质明确为湿地的区域。

明确了认定组织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重要湿地的认定组织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一般湿地的认定组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湿地认定相关工作。

明确了认定标准:根据湿地区位、规模、功能、属性和生态效益的重要性,面积8公顷以上、符合特定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市重要湿地。面积8公顷以上、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湿地,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具体标准由县(市、区)自行制定。

规范了市重要湿地认定程序:市重要湿地认定分为申请认定和指定认定。市重要湿地申请认定程序:县(市、区)提报材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拟定建议名录、征求意见、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等程序;指定认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认定区域,经专家论证,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明确了一般湿地的认定和调整:一般湿地的认定和调整由湿地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同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属开发区范围内一般湿地的认定和调整,参照办理。

规范了市重要湿地的管理:市重要湿地认定后,应当划界立桩,设立保护标牌,标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护责任单位、禁止行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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