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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未梳理
11371500MB2864101D/2021-4416186
聊自然资规〔2021〕1号
2021-02-26
2021-02-26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有效
LCCR-2021-0180001
/
2025-02-28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聊城市水利局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聊自然资规〔2021〕1 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5号)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制定了《聊城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聊城市水利局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0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聊城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工作,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要湿地是指在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等方面具有区域重要意义,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按程序开展认定工作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湿地。一般湿地是指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其他湿地。本办法所指湿地原则上系地类性质明确为湿地的区域。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重要湿地的认定组织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一般湿地的认定组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湿地认定相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湿地区位、规模、功能、属性和生态效益的重要性,面积8公顷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市重要湿地:

(一)已列入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二)已建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的湿地;

(三)市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湿地;

(四)分布着珍稀、濒危、国家重点保护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湿地;

(五)定期或规律性支持500只以上野生水鸟生存、繁殖、越冬、迁徙停歇的湿地;

(六)具有重要生态学、水文学作用、地形地貌特征和重要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价值、重要历史或旅游文化意义的湿地;

(七)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第五条  面积8公顷以上、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湿地,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具体标准由县(市、区)自行制定。

第六条  市重要湿地认定分为申请认定和指定认定。

第七条  市重要湿地申请认定程序:

(一)湿地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对拟认定市级重要湿地区域的湿地资源、面积、范围、土地权属、保护状况、保护机构等情况进行确定和评价,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属开发区范围内湿地,由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直接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适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拟定市重要湿地建议名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八条  市重要湿地申报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要湿地申报书。

(二)市级重要湿地调查评价报告。由报告正文、动植物名录、相关证明材料和有关图件等组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权属等证明材料;有关图件包括湿地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图、重点野生动植物分布图等。

(三)反映湿地现状、重要资源的照片、影像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市重要湿地的指定认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湿地保护管理情况及其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适宜开展市重要湿地认定的区域。经专家论证,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条  市重要湿地因生态功能下降,经修复仍不符合市级重要湿地标准的,由湿地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或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专家论证,确实不符合市级重要湿地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 

市重要湿地需要调整边界的,由湿地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或湿地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专家论证,确需调整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 

第十一条  一般湿地的认定和调整由湿地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同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属开发区范围内一般湿地的认定和调整,参照办理。 

第十二条  市重要湿地命名方式为:聊城市+湿地名称+市级重要湿地。已有保护形式的,以批复的保护形式名为准。

一般湿地命名方式为:县(市、区)或市属开发区名称+湿地名+湿地。

第十三条  市重要湿地认定后,应当划界立桩,设立保护标牌,标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护责任单位、禁止行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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