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各设区的市政府要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另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文件规定,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二、起草过程
4月份,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启动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调整工作。由于该项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5月份,我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评估,从占补平衡项目土地投资、占用耕地质量状况、资源保护补偿及管护费用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形成科学合理的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5月2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明确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耕地开垦费收缴依据来源。
二是明确收缴标准。结合《关于下达未利用土地开发任务和提高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文件要求,明确我市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以8等地为基准,一般耕地不低于4万元/亩,每增加或降低1个等别,增加或减少0.2万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一般耕地费用的2倍缴纳;涉及异地购买和县域内调剂占补平衡指标的,耕地开垦费参照鲁自然资发﹝2022﹞7号文件要求,按不低于13.8万/亩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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