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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5-31 16: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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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为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现将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明确如下,请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文件规定,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文件规定,各设区的市政府要综合考虑占用耕地质量状况、新增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及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

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参照周边地市及经济发展相当地市情况,在《关于下达未利用土地开发任务和提高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聊政办字〔2015〕81号)和《关于完善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基础上,根据我市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等情况,明确我市耕地开垦费标准如下:

以8等地为基准,一般耕地不低于4万元/亩,每增加或降低1个等别,增加或减少0.2万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一般耕地费用的2倍缴纳;涉及异地购买和县域内调剂占补平衡指标的,耕地开垦费参照鲁自然资发〔2022〕7号文件要求,按不低于13.8万/亩缴纳。

上标准自印发之日执行,如遇省市政策变化,另行通知。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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